加拿大保险捐赠简要指引

目的
本文件为加拿大注册慈善机构提供保险捐赠的简要说明,概述加拿大税务局(CRA)有关捐赠人寿保险的操作方式、税务处理原则及实务注意事项。
一、捐赠方式
(1)转让保单所有权
• 捐赠者将保险保单的所有权转让给慈善机构,并可同时指定该机构为受益人。
• 慈善机构可根据保单当日的公平市值(FMV)开具捐赠收据(需附保险公司或精算师评估证明)。
• 捐赠者自转让日起放弃对保单的所有控制权。
(2)指定为不可撤销受益人
• 捐赠者保留保单所有权,但指定慈善机构为不可撤销受益人。
• 捐赠收据可在指定时或将来机构收到赔付时开具,取决于CRA规定及保单条款。
• 捐赠者对保单仍有有限的非受益人层面控制权。
(3)指定为可撤销受益人
• 慈善机构仅在捐赠者去世后收到赔付时才能取得捐赠收据。
• 捐赠收据通常由捐赠者遗产申报。
• 捐赠者在生前保留完全控制权。
二、税务概要
• 捐赠收据金额: 按保单公平市值(FMV)计算。
• 调整成本基础(ACB): 为已缴保费总额减去允许的调整。
• 资本增值: FMV – ACB(其中50%计入应税收入)。
• 抵税期限: 当年使用或可结转五年(所得税法第118.1条)。
三、慈善机构实务要点
• 建立书面政策,明确接受保险捐赠的流程与标准。
• 向保险公司或合格精算师取得保单FMV估值。
• 仅在符合CRA条件时开具捐赠收据。
• 明确谁负责缴纳后续保费,并持续监控保单状态。
• 保存全部文件与通信记录,以备CRA查验。
四、主要法规依据
• IT-244R3 – 人寿保险捐赠技术说明
• Income Tax Folio S7-F1-C1 – 分割收据与公平市值规定
• Income Tax Act s.118.1 – 捐赠税收抵免与五年结转
• CRA Guidance CG-013 – 捐赠人及慈善机构责任
五、免责声明
本文件仅供机构内部参考及税务规划之用,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。
机构及捐赠者应咨询合格的税务或法律顾问,并参阅CRA官方文件以确认适用规则。




